大连海事大学源于1909年设立的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1911年以船政科为基础创办邮传部上海高等商船学堂,1912年更名为吴淞商船学校,1915年停办,1929年复校后更名为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37年再度停办,1939年于重庆复校并更名为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1943年并入位于重庆的国立交通大学,1946年于上海复校并更名为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0年与交通大学航业管理系合并成立上海航务学院。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航务学院与发端于1927年东北商船学校的东北航海学院合并组建大连海运学院,同年,发端于1920年集美学校水产科的福建航海专科学校并入。1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3年,国务院批准学校航海类专业实施半军事管理。1994年,学校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1997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8年,学校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港务监督局和挪威船级社(DNV)认证,成为国内率先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引入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的高校。
大连海事大学的发展历史,代表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发展历程。学校在民族饱受外辱、国运衰败之际萌发创办,并肩负着“挽救航权,振兴国运”的历史使命,虽几经周折、历经磨难,但始终薪火相传,不断发展,培养了大批航运事业的栋梁之才,素有“航海家的摇篮”之称,为振兴和发展国家航运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将始终牢记使命与责任,面向现代化、面向**、面向未来,践行“学汇百川,德济四海”的校训,传承“坚定、严谨、勤奋、开拓”的海大精神,发扬“同舟共济、艰苦卓绝、科学航海、爱国为根”的海大传统,坚持航运特色,强化内涵发展,走**一流海事大学发展之路。
**章 总 则
**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海事大学,简称“大连海大”、“海大”,英文校名为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缩写为DMU。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共建。共建者依据共建协议为学校提供政策与办学条件支持。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引领海事教育发展,推动交通科技与文化进步,以“造就业界精英、社会栋梁,服务海运强国、海洋强国建设”为使命,建设具有鲜明航运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民族精神、海洋意识与社会责任、广博知识与发展潜质、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健全人格与健康体魄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及类别、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等事项;核准学校章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审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与保障;支持学校依法筹措、管理、使用、处置财产和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确保办学目标符合举办者和主管部门要求,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与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立足国内交通运输行业和国际航运业发展的需要与趋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以海事领域相关学科专业为核心,建立并保持合理的多学科专业结构,突出并保持航运等特色学科的优势地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学生。学校建立招生监督和协调机制,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不同层次、类别教育的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标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标准的受教育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相关国际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管理规则,对人才培养等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行业认证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坚持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自主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与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人员组成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倡导与国内外优势创新力量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除涉及国家**、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学校对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处置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学术自由、勇于创新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对接社会需求,主动服务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多层次合作与交流,引进和输出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的国际化。
学校加强与国际海事领域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海事事务研究,在国际海事事务中为国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融汇**先进文化,培育蓝色海洋文化,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范围内自主设置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安排人员编制的规划使用,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依据国家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人员
**节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形式的奖助服务;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机会;
(六)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教学活动、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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